2016年法律碩士知識點梳理總結:合同的效力
更新時間:2020-07-16 15:53:36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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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每一個考生來說,考研是人生的一大重要里程點??佳新飞嫌袣g笑有淚水,有付出有收獲,而考上理想的大學,是每一考生最終的目標。下面看一下2016年法律碩士知識點梳理總結: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有效條件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逗贤ā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具體說來,合同的效力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定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債務人則負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依《合同法》第6條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都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義務,亦不得濫用權利。
2.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不得為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相違背的行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3.依法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包括法律上的可能和事實上的可能),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的國家強制力強制違約方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 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 的時間即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但某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合同生效有特別規(guī)定,要求辦理審批、登記手續(xù)的,合同須經批準或辦理登記手續(xù)才能發(fā)生效力。例如,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依法律規(guī)定,須經外貿部門批準,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熟時或期限屆滿時發(fā)生效力。
(三)合同的有效條件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睹穹ㄍ▌t》第55 條規(guī)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具備以上有效條件的,依法成立,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不具備以上有效條件的,其效力即受影響。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有欺詐、脅迫、違背法律規(guī)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惡意串通、無權代理、無 權處分、不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等。 但是,并非不具備上述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由于現實生活中不具備上述有效條件的合同的情況千差萬別,法律上根據其程度不同,從鼓勵合同交易、促進交易的原則出發(fā),將這類合同區(qū)分為三種:一是無效合同;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不能發(fā)生合同應有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包括:
(1)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等原因,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予以撤銷進而使其無效的合同??沙蜂N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由于存在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訂立之時尚不能確定,須依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效力。這類合同包括以下幾種: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有一定的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行為能力范圍內訂立的合同,即 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依法可以成立。超出其行為能力而訂立的合同,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法可以成立。事先未征得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有效成立。既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又未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認,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而訂立的合同無效。至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不負擔義務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無須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亦可 有效成立。
對 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超越其行為能力而訂立的合同,相對人享有催告權?!逗贤ā返?7條第2款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 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 達相對人時生效。一旦生效,合同溯及成立時起生效。
2.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但表見代理除外。如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即構成無權代理。根據《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原則上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因此,對于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既不承擔義務,亦不享有權利。
(2)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如經被代理人追認,代理行為有效,合同可以依法成立。這是因為,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對于被代理人并非都不利。在對被代理人有利 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予以追認,使其依法成立,既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又促進了交易的完成,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追認與否是被代理人的權利,即追認權。被 代理人予以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不予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自己負責。被代理人的追認應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代理人已 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3)對于相對人來說,則享有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被撤銷后,被代理人才予以追認的,不發(fā)生追認的效力。
(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應按照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在職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超越代表權限所 訂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即存在缺陷。如一概認定此種合同有效成立,難免損害法人或其他組織成員(股東或合伙人)的利益;如一概宣布無效,則有害交易安全,損 害相對人的利益。
依 《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此種合同的效力具體表現為,如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而訂立的合同,該代表行為無效,即該合同對法人 或其他組織不發(fā)生效力;如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而訂立的合同,該代表行為有效,即所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生效力, 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承擔責任。合同法的規(guī)定,既維護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成員的利益,又維護了交易的安全。
(5)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合同。行為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雖然非自己的財產但經財產所有權人授權而處分該財產,其處分行為依法成立,所訂立的合同有 效。如無處分權而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其行為本質上屬于侵害他人財產權的行為,所訂立的合同自不能有效成立。這是為了保護財產所有權人之權益。但是,依《合 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事后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追認是一種單方行為,應采取明示的方式 作出,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均可。追認的目的是使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權利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合同溯及訂立時起發(fā)生效力。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 處分權的,亦溯及合同訂立時發(fā)生效力。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如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 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合同的有效條件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逗贤ā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具體說來,合同的效力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定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債務人則負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依《合同法》第6條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都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義務,亦不得濫用權利。
2.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不得為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相違背的行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3.依法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包括法律上的可能和事實上的可能),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的國家強制力強制違約方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 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 的時間即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但某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合同生效有特別規(guī)定,要求辦理審批、登記手續(xù)的,合同須經批準或辦理登記手續(xù)才能發(fā)生效力。例如,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依法律規(guī)定,須經外貿部門批準,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熟時或期限屆滿時發(fā)生效力。
(三)合同的有效條件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睹穹ㄍ▌t》第55 條規(guī)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具備以上有效條件的,依法成立,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不具備以上有效條件的,其效力即受影響。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有欺詐、脅迫、違背法律規(guī)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惡意串通、無權代理、無 權處分、不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等。 但是,并非不具備上述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由于現實生活中不具備上述有效條件的合同的情況千差萬別,法律上根據其程度不同,從鼓勵合同交易、促進交易的原則出發(fā),將這類合同區(qū)分為三種:一是無效合同;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不能發(fā)生合同應有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包括:
(1)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等原因,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予以撤銷進而使其無效的合同??沙蜂N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由于存在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訂立之時尚不能確定,須依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效力。這類合同包括以下幾種: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有一定的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行為能力范圍內訂立的合同,即 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依法可以成立。超出其行為能力而訂立的合同,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法可以成立。事先未征得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有效成立。既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又未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認,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而訂立的合同無效。至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不負擔義務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無須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亦可 有效成立。
對 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超越其行為能力而訂立的合同,相對人享有催告權?!逗贤ā返?7條第2款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 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 達相對人時生效。一旦生效,合同溯及成立時起生效。
2.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但表見代理除外。如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即構成無權代理。根據《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原則上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因此,對于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既不承擔義務,亦不享有權利。
(2)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如經被代理人追認,代理行為有效,合同可以依法成立。這是因為,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對于被代理人并非都不利。在對被代理人有利 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予以追認,使其依法成立,既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又促進了交易的完成,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追認與否是被代理人的權利,即追認權。被 代理人予以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不予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自己負責。被代理人的追認應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代理人已 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3)對于相對人來說,則享有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被撤銷后,被代理人才予以追認的,不發(fā)生追認的效力。
(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應按照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在職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超越代表權限所 訂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即存在缺陷。如一概認定此種合同有效成立,難免損害法人或其他組織成員(股東或合伙人)的利益;如一概宣布無效,則有害交易安全,損 害相對人的利益。
依 《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此種合同的效力具體表現為,如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而訂立的合同,該代表行為無效,即該合同對法人 或其他組織不發(fā)生效力;如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而訂立的合同,該代表行為有效,即所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生效力, 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承擔責任。合同法的規(guī)定,既維護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成員的利益,又維護了交易的安全。
(5)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合同。行為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雖然非自己的財產但經財產所有權人授權而處分該財產,其處分行為依法成立,所訂立的合同有 效。如無處分權而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其行為本質上屬于侵害他人財產權的行為,所訂立的合同自不能有效成立。這是為了保護財產所有權人之權益。但是,依《合 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事后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追認是一種單方行為,應采取明示的方式 作出,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均可。追認的目的是使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權利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合同溯及訂立時起發(fā)生效力。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 處分權的,亦溯及合同訂立時發(fā)生效力。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如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 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