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音樂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1-07-29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武漢音樂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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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音樂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chuàng)新、積極進取,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和《湖北省高等學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鄂教財〔2014〕8號)精神,學校設立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獎學金從2014年秋季學期開始實施,用于獎勵2014年9月以后入學的學業(yè)優(yōu)秀的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每年開展一次評選與獎勵。
 
第二章 獎勵類別與獎勵標準
第三條 評定比例。學業(yè)獎學金按全日制研究生的年級、學位類別和所屬培養(yǎng)單位分類評選,各年級獲獎學生比例為全日制在校生總人數的40%,各年級一、二、三等獎學金的獲獎人數比例為1:2:2。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yōu);
4、積極參與藝術實踐、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條 評定辦法。獎學金以綜合測評成績排名作為評定依據,由“基礎結構分”和“附加結構分”兩部分相加構成。
1、基礎結構分
(1)一年級采用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結構總分。
(2)二、三年級計算評選學年內學位課程成績結構總分,計算公式如下:
專業(yè)課×45%+專業(yè)基礎課平均分×35%+公共基礎課及選修課平均分×20%
2、附加結構分
(1)一年級:入學至評審前指定時間獲得的實踐學分。
(2)二、三年級:評選學年內獲得的實踐學分。
具體評分辦法參見《研究生實踐學分審核細則》。
條 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有獎學金評審資格:
1、評選學年內上課總出勤率低于85%;其中出勤率低于95%者不能評選一等獎學金;出勤率低于90%者不能評選二等獎學金;出勤率低于85%者不能評選三等獎學金。
上課出勤率的計算公式如下:[應出勤次數-(曠課次數+私假次數+公假次數)]÷(應出勤次數-公假次數)。每遲到或早退累計達3次,計曠課1次。
2、評選學年內單科成績低于 70分。
3、評選學年內有違紀行為并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
4、在評選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的行為。
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給予傾斜。經家庭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核實、蓋章,證實家庭經濟狀況確屬困難的研究生,在原有綜合測評成績基礎上加0.1分。
 
第四章 評審程序
 每學年根據省教育廳下達的文件要求,由研究生部組織獎學金評審工作。
條 學生本人申請。申請者本人須如實填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申請表》(附件1)、《研究生學位課程結構總分表》(附件2)和《研究生部藝術實踐學分手冊》。一年級申請者需提交附件1的電子版和紙質版;二、三年級申請者須同時提交兩項附件的電子版和紙質版。
第十條 研究生部審核。研究生部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審核申請者所提交材料,確定獎學金提名名單,初次公示3個工作日。
第十條 培養(yǎng)單位意見反饋。研究生部將審核后的提名名單反饋至各培養(yǎng)單位,各單位在初次公示截止前將意見反饋至研究生部。
第十條 學校審批。初審結果初次公示無異議及經各培養(yǎng)單位反饋后,研究生部報請學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復審,復審通過后再公示不少于2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請學校批準執(zhí)行。
 
第五章 獎學金發(fā)放與管理監(jiān)督
第十 學校每年按教育廳規(guī)定的時間將當年獎學金以儲蓄賬戶的方式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 學校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及有關獎學金的資金管理規(guī)定,對獎學金做到??顚S?,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 對于在獎學金申請、評定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申請或評定資格,已獲得獎學金的,取消其榮譽稱號并追回已發(fā)放的獎金。追回的獎學金將轉入下次評審。
第十 對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公示期間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訴,研究生部應及時核查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研究生部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向學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申訴。如學生對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請裁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 本細則由武漢音樂學院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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