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國語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1-07-29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天津外國語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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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國語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國家自2012年起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制度,用 于獎勵表現(xiàn)優(yōu)異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據(jù)《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 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及《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 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津教委辦〔2014〕69號)文件相關要求, 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 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評審組織
第三條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評審領 導小組由學校主管領導、研究生院、學工部、校團委負責人、研 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 籌領導、協(xié)調(diào)、監(jiān)督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統(tǒng) 一保存天津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四條 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院、所、中心)應成立研究生 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各培養(yǎng)單位主要領導任主 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學生代表等任委 員。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 審等工作。
第五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導工作由研究生院具體 負責。

第三章獎勵標準、評選范圍與基本條件
第六條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 yG o
第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范圍: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人應為我校全日制(全脫產(chǎn))研究生; 當年畢業(yè)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資格。
第八條 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2. 在學期間所修課程單科成績不低于75分且平均成績不低 于80分;
3. 科研能力顯著,至少公開發(fā)表一篇論文,在核心期刊發(fā)表 者優(yōu)先(原則上應以第一作者發(fā)表);
4?積極參加各類社會實踐活動并有突出表現(xiàn),獲得市級及以 上先進個人稱號或在各類比賽中獲市級及以上獎勵者優(yōu)先。
第九條在學期間有下述行為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國家獎學金:
1.有違法、違紀等行為,受到國家法律、黨、團、行政各級 組織處分的研究生;
2. 有論文抄襲、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研究生;
3. 違反學校、學院管理規(guī)定,有損壞集體財產(chǎn)、違反宿舍管 理規(guī)定等記錄的研究生;
4. 有不良誠信記錄,考試作弊、替考等違紀行為的研究生;
5. 在評獎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研究生;
6. 參評學年學籍狀態(tài)屬于休學、保留學籍的研究生。
第十條研究生在基本修業(yè)年限內(nèi)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 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 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參評資格。
第十一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年限內(nèi),因公派出留學或校 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具備參評資格。但由于因私出國留 學、疾病、創(chuàng)業(yè)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nèi)原則上不具 備參評資格。
第十二條 對于新入學的研究生參評國家獎學金的,應重點 考察其本科階段、研究生招生考試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各研究 生培養(yǎng)單位(院、所、中心)評審委員會對其進行評審答辯等形 式的考察,經(jīng)全體委員表決通過,方可參評。

第四章評審程序和辦法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于每年10月 初啟動,10月下旬結束。
第十四條 所有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攻讀碩士的全日制 所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申請人應于10月初填寫《研究生國家獎 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培養(yǎng)單位出申請。
十五條 各培養(yǎng)單位負責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 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確定 獲獎學生名單后,應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評審結果 有異議的研究生,可向本單位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 評審委員會將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公示無異議后,將推薦名單 匯總表報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 每年10月中旬,各培養(yǎng)單位將評審工作情況、 填寫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 金獲獎學生匯總表》報研究生院。
第十七條 研究生院對各培養(yǎng)單位評審情況和結果進行匯 總,于10月下旬組織召開評審會,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每年 10月31日前將《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報市 財政局、市教委。

第五章獎學金的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九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jīng)法規(guī)和本細則的規(guī) 定,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 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第二十條 獲獎學生如有拖欠學校相關費用的情況,原則上 應將獎學金優(yōu)先用于補繳所欠費用,余額如數(shù)由學生所得。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天津外國語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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