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藥學院2024推免細則

發(fā)布時間:2023-09-01 編輯:保研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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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藥學院2024推免細則 正文

為做好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以下簡稱“推免工作”),根據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1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3〕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辦法的通知》(教學廳〔2014〕5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0〕12 號)《吉林大學章程》及《吉林大學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校發(fā)〔2022〕5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推免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工作原則,堅持科學遴選,選拔推薦過程中落實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和信息公開等制度,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二)推免生選拔注重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學生思想品德考核作為推免生遴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薦;突出考查學生的一貫學業(yè)表現,將本科階段學業(yè)綜合成績作為推免工作最基礎的遴選指標,將符合學生全面發(fā)展價值導向的因素納入學校推免生遴選指標體系,綜合評價學生的各方面表現。
(三)成立推免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院長任組長,教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分管本科教學工作副院長為任副組長,成員由分管本科學生工作副書記兼副院長和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書記、學院教學委員會委員、教師代表等7人組成,負責推免工作實施細則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資格審定、爭議裁定。工作小組成員由黨政聯席會審定通過。教務辦和研究生辦分別在推薦和接收階段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四)成立監(jiān)督小組(簡稱監(jiān)督小組),監(jiān)督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列席工作小組會議,成員由基層紀委成員、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共7人組成,負責監(jiān)督推免工作程序,受理推免工作中的異議和申訴。監(jiān)督小組成員由黨政聯席會審定通過。
(五)選拔推薦方式包括普通推薦(包括推免直博生)、“研究生支教團”推薦,“專項推免補償計劃”推薦,以普通推薦為主,其他方式為輔,不為僅符合單一或部分遴選指標的學生單列計劃或破格推薦。
1. 普通推薦是指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遴選條件,從全體應屆本科畢業(yè)生中擇優(yōu)選拔優(yōu)秀學生進入碩士階段學習的推薦方式。
2. “研究生支教團”推薦是指學校按照團中央、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從全校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中選拔組建研究生支教團,擇優(yōu)推薦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的推薦方式。推薦名額由團中央單獨下達,由校團委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參照本實施細則組織實施。
3. “專項推免補償計劃”推薦是指由教育部下達的專項推免計劃,針對“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國防科工招生單位”接收外校推免名額政策補償的推薦方式。其推薦名額由教育部單獨下達,直接指定推薦學生的專業(yè)方向和接收學校。
(六)名額分配
學院根據學校批準下達給我院當年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總名額,考慮本科應屆畢業(yè)生人數的基礎上,兼顧專業(yè)整體發(fā)展情況的前提下進行分配。
(七)推薦基本條件
1.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
2. 學校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yè)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3. 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yōu)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科學精神、創(chuàng)新能力和科研潛質。
4.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學風端正,無學業(yè)、學術、品行等方面嚴重失信行為。曾受過紀律處分的學生,推免工作開始前(日期以學校發(fā)布推免通知為準)處分已解除的,申報推免不受影響。
5. 具備良好的體質健康水平。
(八)推薦成績要求
推免成績是由學生前三學年(五年制為前四學年)的學業(yè)成績〔包括《培養(yǎng)方案》要求開設的全部必修課程和限選課程(含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和素質類項目(包括學生在校期間取得科研成果、參加競賽獲獎、參軍入伍服兵役、參加志愿服務、到國際組織實習情況)加分構成,要求全部成績必須通過。
1. 申請普通推薦、“專項推免補償計劃”推薦的學生,要求平均學分績點(GPA)2.5及以上;申請“研究生支教團”推薦的學生,要求平均學分績點(GPA)2.3及以上。
2. 申請普通推薦、“專項推免補償計劃”推薦的學生,允許曾有1門必修課程或限選課程不及格,但必須在當年推免工作開始前重修通過。
申請“研究生支教團”推薦的學生,允許曾有2門必修課程或限選課程不及格,但必須在當年推免工作開始前重修通過。
3. 成績排名以第一次考試成績?yōu)闇剩匦?、加分的成績不參與排名計算。經教務處批準的緩考、補考成績,按第一次考試成績計算排名。
4. 校際交流學生的推免成績必須經教務處進行相應學分認定,且應不少于《培養(yǎng)方案》要求的全部必修課程和限選課程總學分的95%,其課程門數按實際修讀課程門數計算。
5. 具備良好的外語能力和水平,校內必修外語課程考試平均成績達到75分以上或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成績在425分以上(或托福80分及以上、雅思6.0及以上、日語N2及以上、俄語ТРКИ-2及以上);外語專業(yè)學生要求專業(yè)外語四級成績達到70分以上。
6. 學院指定的限定選修課程經院推免工作小組審核確定后,于9月5日16:00前在學院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九)綜合排名要求
1. 綜合排名由學業(yè)成績和素質類項目加分組成。
學業(yè)成績指《培養(yǎng)方案》要求的前三學年(五年制為前四學年)開設的全部必修課程和限選
課程(含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平均學分績點(GPA),大學英語課程中僅英語II、III、IV計入綜合排名,軍事教育、體育、新生研討課不計入綜合排名。學業(yè)成績排名包含所有學生,明確標注各專業(yè)準確的選拔線,于9月7日16:00前在學院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綜合排名相同的學生,按學業(yè)成績高低排名。
2.全院所有應屆畢業(yè)學生均須參加本專業(yè)的綜合排名,綜合排名需明確標注各專業(yè)準確的選拔線,于9月8日16:00前在學院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
普通專業(yè)的學生綜合排名以本專業(yè)前 25%的學生學業(yè)成績?yōu)檫x拔線,在計算素質類項目加分后,綜合成績達到選拔線及以上的學生具備推免資格;
 “卓越人才教育計劃”所在專業(yè)的學生綜合排名以本專業(yè)前30%的學生學業(yè)成績?yōu)榫€,在計算素質類項目加分后,綜合成績達到選拔線及以上的學生具備推免資格;
 “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yǎng)計劃”和國家指定“雙一流” 建設學科牽頭學院的學生不受綜合排名限制。
“專項推免補償計劃”推薦、“研究生支教團”推薦的學生綜合排名要求與普通推薦的排名要求相同。
3.綜合排名時如有不能被推薦(如:違紀處分未被解除、自愿放棄等)的學生,不得將這部分學生剔除后重新排名,不得將未進入推薦范圍的學生遞補入圍。
4.學院應引導學生全面發(fā)展,支持學生參與科學研究和各類競賽、參軍入伍服兵役、參加志愿服務、到國際組織實習。
(十)推薦程序
1.工作小組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在教務管理系統(tǒng)中審核學院全體學生學業(yè)成績。
2.由工作小組推薦藥學專家成立推免專家審核小組,按照年度推免工作實施細則及加分標準,對申請推免資格學生的素質項目進行審核鑒定,排除抄襲、造假、冒名及有名無實等情況,組織相關學生在學院范圍內進行公開答辯,審核認定學生的學術專長,確定加分分值,加分最高不超過0.4平均學分績點(GPA)[體育競賽體系加分最高不超過1.0平均學分績點(GPA)], 同類成果中不累計加分,取代表作的最高加分計入推免綜合成績;五大類別間的加分允許累加。素質類項目加分名單確定后于9月8日16: 00前在學院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3.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學生只
能申報普通推薦、“專項推免補償計劃”推薦其中一項,不可兼報。
4.依據學校下達推薦名額150%的比例,確定申報普通推薦、“專項推免補償計劃”推薦的人選,由學院工作小組組織專家組擇優(yōu)確定最終推薦人選名單,如有爭議問題,由工作組最終確認,由教務辦上報學校。
(十一)管理與監(jiān)督
1. 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則、標準、方法、程序、名額和結果等重要事項須由領導小組、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2. 推免工作全過程接受全校師生和社會監(jiān)督,學校教務處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受理相關問題舉報,對違紀違規(guī)工作人員按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3. 推免工作的參與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利益相關人員參加選拔推薦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回避當年的推免工作。
4. 對在申請和參加選拔推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fā)現,即取消其推免資格;對已錄取的學生取消其錄取資格和學籍,按有關規(guī)定對其做出相應處理。
(十二)附則
1. 本辦法由學院推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2.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涉及推免工作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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